甲、乙、丙種業務主管,是否可以擔任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條,勞工於98年1月8日前,取得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並領有結業證書且具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註),目前從事營造工作,可參加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在職教育訓練班。

※註:依98年4月3日勞安1字第0980145371號函:「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由營造事業單位開具一年以上營造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含營保投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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