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前項工作場所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另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每月臨廠服務一次.......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四條
前條醫護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具醫師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三、具護理人員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http://www.iosh.gov.tw/Law/LawPublish.aspx?LID=64